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52號上 訴 人 方吉祥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律師被上訴人 五穀王廟法定代理人 陳正溪被上訴人 劉蕭春欄法定代理人 劉建文被上訴人 張彩娥
劉復盛劉建宏
劉奕廷上 五 人訴訟代理人 劉嘉郎被上訴人 劉麗玉
方吉堂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陳亭方律師被上訴人 方瑞騰
方貴弘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許秀錦被上訴人 陳達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中如
法 官 陳卿和法 官 張佐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