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繼字第 4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繼字第450號聲 請 人 怡富資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周文雄之債權人,被繼承人周文雄於民國(下同)99年4 月30日死亡,而其繼承人迄今未向鈞院陳報遺產清冊,為能釐清所繼承之法律關係,依民法第1156條之1 規定,請求鈞院准予命前開繼承人於

3 個月內提出被繼承人遺產清冊。

二、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又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而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174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1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其提出本院93年度促字第19610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憑。惟被繼承人周文雄(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字號:

Z000000000號)未婚無子女,其於99年4 月30日死亡時之繼承人為其父周新豐、母周蔡趕,然周新豐、周蔡趕均未聲請拋棄繼承,亦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等情,此有上開除戶戶籍謄本,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佐。又周新豐、周蔡趕分別於106 年6 月9 日、105 年3 月14日死亡,有卷附周新豐、周蔡趕之除戶戶籍謄本可稽,是被繼承人周文雄之繼承人周新豐、周蔡趕既已死亡,無從命其等提出遺產清冊,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命其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裁判日期:2025-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