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繼字第984號聲 請 人 台電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侯明輝之債權人,而侯明輝業於民國107年4月2日死亡,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
規定請求法院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以釐清繼承法律關係等語。
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1人已依第1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3項、第115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侯明輝(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地:嘉義縣○○鄉○○村0鄰○○○00號)於107年4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即三女侯淑梅於107年6月1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07年度繼字第709號准予備查;其繼承人即長女侯美如於107年6月1日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經本院以107年度繼字第713號裁定為公示催告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各該民事卷宗核閱無訛。是被繼承人侯明輝之繼承人既已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聲請人再向本院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