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他字第13號抗 告 人 蔡永取
(於法務部○○○○○○○○○○○執行中)相 對 人 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巿長相 對 人 嘉義市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孫煜勝相 對 人 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明華上列抗告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載為異議),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