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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31號抗 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代 理 人 李玉敏相 對 人 王文豹代 理 人 林芳榮律師關 係 人 翁文覺地政士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郭李金盆之遺產管理人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所為114年度司繼字第31號民事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選任翁文覺地政士(事務所址設:嘉義縣○○鄉○○村○○00號之19)為被繼承人郭李金盆(女,民國00 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3年6月14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鎮○○里○○00號之2)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郭李金盆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郭李金盆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一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郭李金盆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及抗告費用共新臺幣3,000 元由被繼承人郭李金盆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之原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就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向鈞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經鈞院以113年度訴字第955 號民事判決駁回,被繼承人郭李金盆為上揭土地共有人郭其發之繼承人,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依法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本案聲請之目的係為分割未辦繼承登記之共有土地,茲因律師、地政士具有法律及土地管理專業素養,皆熟稔不動產之管理、登記及訴訟程序,對個案管理更能周全、權利人之權益更有保障,應請徵詢改任有意願之律師、地政士擔任遺產管理人,更為適當等語,爰提起抗告求為原裁定廢棄;或改選任有意願之律師、地政士為遺產管理人。

四、抗告人提出抗告後,經本院函詢關係人翁文覺地政士是否同意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關係人翁文覺地政士陳稱願意擔任本件之遺產管理人,有通知函、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本院審酌具地政士身分,受有土地登記之專業訓練,對於遺產之登記及處置應屬嫻熟,且對於遺產管理人依法應盡之管理職責,當較一般人更為明瞭,足堪擔任被繼承人郭李金盆之遺產管理人。抗告意旨求予改選任有意願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律師、地政士,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改任翁文覺地政士為遺產管理人,且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