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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33號聲 請 人 陳文旺即被繼承人黃秀凱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被繼承人黃秀凱之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解任陳文旺為被繼承人黃秀凱之遺產管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黃秀凱之遺產管理人,日前已將剩餘遺產歸屬於國庫,已完成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等語,並提出國庫繳款書影本為證。

二、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財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40 條、145條第2項、第141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由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83號、108年度司家催字第9號、113年度司繼字第117號卷宗確認無誤,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業將被繼承人黃秀凱之遺產處理完畢,自已無續為其遺產管理人之必要,聲請人請求核備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

裁判案由:辭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