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87號聲 請 人 林瑞成律師即莊駿琦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莊駿琦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40,000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莊駿琦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選定為莊駿琦之遺產管理人在案,莊駿琦之遺產合計新臺幣(下同)30萬元、債務合計700,284元,目前管理之職務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執行命令、公示催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於114年7月29日通知儘速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爰依法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並提出本院民事裁定、嘉義縣財政稅務局函、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執行命令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莊駿琦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執行之職務內容,並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40,000元。又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併予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