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38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3814號債 權 人 黃聰雄即凱弘汽車修配行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佳盈交通有限公司、蔡文信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佳盈交通有限公司、蔡文信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供聲請狀,認有提出債務人佳盈交通有限公司營業登記資料、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債務人蔡文信之戶籍謄本及對債務人蔡文信請求連帶給付車輛維修費用之釋明等資料。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6月4日通知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提出上開補正資料,該項通知已於同年6月11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