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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司司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司字第14號聲 請 人 許林玉魚即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應於民國114年4月23日起准予延展至114年10月23日。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目前還有20筆土地,均介於他人建物與馬路之間,面積不大均屬畸零地,清算人只能出賣一途,而且由土地後方建物之所有人買受方有最大實益。土地後方建物之住戶向聲請人表明要視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833號之判決結果才要與聲請人談。上開拆屋還地事件業於113年12月判決確定,聲請人再去商談,惟該等住戶均以價格過高拒絕。聲請人將仍持續和住戶商議,是以清算人就土地之管理已盡到忠實之管理義務,因先前延展期限已屆期,故再具狀聲請展延。

三、經核本件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之理由及相關文件,及查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28號等民事案卷,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聲請人亦應積極處理清算財產並進行相關分派程序,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另查本件前次准予延展至114年4月2日,惟聲請人至114年4月23日方為本件展延之聲請。因聲請人現為展延之聲請不具溯及效力,自應以聲請日起准予展延清算期限6個月(即至114年10月23日止),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裁判日期:2025-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