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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司司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司字第23號聲 請 人 朱欽姈

朱中逵朱欽明王海全

陳秦

鄧之嘉

劉敦善林人文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私立大同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4年12月7日。

理 由

一、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茲因本法人不服教育部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改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21條規定再次命本校解散之處分,前於112年1月17日提起訴願,雖遭行政院訴願委員會作成駁回之決定。惟針對該駁回決定,本法人已提出行政訴訟予以救濟在案,日前仍遭駁回。因本件訴訟程序於今年4月底始確定,清算人顯然無法在114年6月7日前將清算職務執行完畢,謹依法聲請再次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查閱前案相關資料及聲請人所提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度訴字第1213號判決影本,本件主張核無不合,爰准許本件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裁判日期:2025-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