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司司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司字第30號聲 請 人即清算人 蔡正元即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4年12月5日。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完成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並於114年4月聲報清算完結,惟尚有訴訟案件未審理完成,經本院函復待訴訟案件審結後再另陳報,為此聲請展延清算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3號等案卷,核其主張尚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裁判日期:202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