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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司司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司字第46號聲 請 人 陳芳文即健源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健源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5年6月8日。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健源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下列原因而無法於期限前完成清算:(一)本公司訴請原董事長陳寶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雖已判決確定,惟本公司所有之不動產,前依股東會決議以原物分配予各股東,但部分未出席股東不同意決議及抽籤分配之結果,故如何原物分配或另以變價分配,尚在協調。(二)月眉潭段224地號土地業於97年5月21日依勝訴判決移轉登記為公司名義,該筆土地移轉費用即達新台幣60多萬元(含增值稅579,936元),另筆同段224之1地號土地因公司至有資金才辦理過戶,如何分配尚無結果。(三)本公司原董事長陳寶源擅自將借名登記於其名下之座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出售,迄今陳寶源未將該筆價金返還,尚待協調處理。(四)本公司股東王金城已歿,其繼承人經存證信函通知,至今未向公司辦理繼承登記,亦不願配合清算之進行,此部分尚待處理。(五)本公司為家族企業,公司股東均為家族成員,故清算人盡力協調以求清算順利完結,惟各股東或認為土地過戶增值稅及費用過高,花大筆金錢過戶後取得之土地,出售或使用收益均不易,故對於股東會已決議之清算方式多無意願配合,清算人亦僅能盡力協調,或尋求有無其他可行之清算方法,惟因該不動產之出售乏人問津,致變價分配無法順利,故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調閱本院93年度司字第20號等相關案卷,尚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聲請人亦應積極處理清算財產並進行相關清算程序,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