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司字第49號聲 請 人即清算人 李江鎮即亞洲皮革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亞洲皮革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5年6月13日。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亞洲皮革股份有限公司尚有不動產仍需處理,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15年6月13日。
三、經核本件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之理由及所提出之土地謄本,及查閱本院99年度司字第16號等民事案卷,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然聲請人仍應積極進行清算程序,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