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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司司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司字第41號聲 請 人即 清算人 張鴻德

林純雅

林國彬

張沐雲

張嘉育

楊玲惠

鍾元珧

羅文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大同技術學院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5年4月14日。

理 由

一、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涉及本法人之民事訴訟案件尚在審理中、部分債務尚未清償,致清算人尚無法完成清算,爰聲請展延清算期限。

三、經核本件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之理由及相關文件,及查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39號等民事案卷,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聲請人亦應積極處理清算財產並進行相關分派程序,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裁判日期:202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