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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司司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司字第50號聲 請 人即清算人 何明宗

簡俊生

吳思慧

蔡東榮張英洲林俊德何明哲王素貞

郭素薇何經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協志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5年6月16日。

理 由

一、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據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協志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捐助章程第32條規定,本法人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歸屬,捐贈予國立中正大學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協志工商校友會。因國立中正大學承接顯有困難,目前已與嘉義縣政府簽訂校產捐贈意向書並已公證,但因土地、建物過戶尚須時間辦理,原定六個月內完結清算,實有窒礙難行之處,是以清算人尚未將清算職務執行完畢,謹依法具狀聲請展期等情。

三、經核本件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之理由及相關文件,及查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39號等民事案卷,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然聲請人仍應積極進行清算程序,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裁判日期:202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