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蘇應成代 理 人 陳奕璇律師(法扶律師)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代 理 人 戴淑雯、周培彬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又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經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本條例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程序,經本院裁定准予開始清算程序在案。聲請人名下之清算財團財產如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日公告之資產表所示。嗣聲請人解繳等值現金共新臺幣335,914元到院,本院作成分配表並於114年10月16日予以公告,債權人及聲請人皆未提出異議,業由本院以撥匯方式將聲請人之清算財產依債權比例給付予債權人,此有匯款入帳聲請書、本院保管款支出清單在卷可稽,是本件清算程序業已執行完畢,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