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催字第14號聲 請 人 李振鵬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明陽之繼承人除聲請人外,經國稅局查出尚有一女無法聯絡,爰聲請繼承人公示宣告。
二、查本件聲請人僅提出被繼承人李明陽及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未提出其他證明文件,且查無聲請人主張之法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8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聲請公示宣告之法律依據,及被繼承人李明陽之遺產稅核定清單或免稅證明,然迄今仍未補正,有本件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是以,本件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