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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司家親聲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親聲字第14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為未成年人監護人報告或陳報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又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已於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於114年1月1日施行。

二、查聲請人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據此,聲請人應繳納費用1,500元,而聲請人未繳納費用1,500元,經本院於114年6月27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繳本件程序費用1,500元,該通知已於同年7月3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本件程序費用1,500元,有通知函、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從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

裁判日期:202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