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63號聲 請 人 施錫鍊相 對 人 吳嬡新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下: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9日向原債權人范葉桂妹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3年10月9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且經登記在案。嗣原債權人范葉桂妹於114年2月13日將上開抵押權及抵押債權讓與聲請人,並已於114年4月10日依法為抵押權變更登記。詎相對人屆至清償期仍不依約履行,尚欠本金800,000元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據、存證信函、郵件收件回執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另聲請人所提借據上記載之借款日期及清償日期,雖與抵押權登記之借款日期及清償日期不符,惟聲請人表示本件抵押權確實擔保113年7月8日之借款債權,因抵押權設定登記送件日期在113年7月9日,始登記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13年7月9日所立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所生之債務」,但本件抵押權確實係就原債權人范葉桂妹及相對人間金錢消費借貸之擔保,且抵押債權讓與並已合法通知相對人,抵押權亦已為讓與登記。經核聲請人所提釋明資料,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63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阿里山鄉 樂野 489 4,040.00 3分之2 002 嘉義縣 阿里山鄉 樂野 544-3 12,174.00 全部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