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74號聲 請 人 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南岩相 對 人 簡正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留置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該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936條第1項、第2項、第89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將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車輛交至聲請人所屬嘉義服務廠太保保修站進行維修,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完成維修後通知相對人前來支付維修費用新臺幣85,059元並取回車輛均未獲置理。經聲請人於114年7月31日向相對人之戶籍地寄發通知函催告清償,雖遭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惟聲請人已合法通知相對人,為此聲請拍賣留置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上開聲請業據提出維修工作傳票、通知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為證。又本院於114年10月14日通知相對人就留置權所擔保債權之發生或範圍陳述意見,惟逾期迄未表示意見。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留置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附表: 車別 牌照號碼 車身號碼 廠牌 出廠年月 顏色 自用小客車 BBC-8002 JTMZD8EV40J187154 TOYOTA 201812 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