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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83號聲 請 人 嘉義縣竹崎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傳茂債 務 人兼 相對人 陳美金兼陳松和之繼承人相 對 人 陳王桂香即陳松和之繼承人相 對 人 陳明偉即陳松和之繼承人相 對 人 陳婕旻即陳松和之繼承人相 對 人 陳美芳即陳松和之繼承人相 對 人 陳美玲即陳松和之繼承人相 對 人 陳玉芬即陳松和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同法第1148條第1項亦有規定。又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0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松和於民國109年2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與陳美金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抵押權,復於113年5月21日變更擔保債權總金額為5,500,000元,均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陳美金邀同陳松和擔任連帶保證人於113年5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1,350,000元,詎未依約繳付本息,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1,194,96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陳松和於113年12月9日死亡,抵押物所有權應由相對人繼承,雖未辦理繼承登記,惟並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授信約定書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影本,暨陳松和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為證。另本院於114年10月2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183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竹崎鄉 紫雲 1366 2797.40 全部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