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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89號聲 請 人 李慈音相 對 人 侯焜耀債 務 人 陳素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與債務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與債務人於113年10月11日共同向聲請人借款1,040,000元,約定於114年1月10日清償,並簽發面額分別為800,000元、240,000元之本票兩紙交聲請人收執。詎屆期未依約償還,尚欠本金1,040,000元及其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及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另本院於114年11月10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文到五日內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逾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189號 編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六腳鄉 潭子墘 北潭 761 2059 全部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