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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90號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代 理 人 黃朝新相 對 人 陳永暢即陳兆琪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2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8,700,000元之第一、二順位抵押權,均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111年6月27日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共11,550,000元,並申請信用卡使用,詎未依約繳付本息,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共積欠本金9,317,92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授信增補契約書、通信貸款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繳款交易明細表、信用卡帳務等影本及不動產第一類登記簿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4年11月10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190號 編 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劉厝 玉山 212-5 110.48 全部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190號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第一層 第二層 第三層 突出一層 合 計 用途 面 積 面 積 單 位 001 328 嘉義市○區○○○街00號 嘉義市○○段○○○段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住宅、梯間、三層 55.05 55.05 48.18 15.69 173.97 陽台 12.86 平方公尺 全部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