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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0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代 理 人 魏淑華相 對 人 陳浚憲即陳明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112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0元,並請領信用卡使用,詎未依約繳付本息,尚欠本金3,795,53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催告函暨電催紀錄等影本為證。另本院於114年6月27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103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番路鄉 內甕 97-9 5650 10000分之36 002 嘉義縣 番路鄉 內甕 97-43 269 10000分之36附表(建物)︰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第 地 下 合 用 面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一 積 材料及 號 號 層 三 途 積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層 計 位 001 206 嘉義縣○路鄉○○村○○00號 嘉義縣○路鄉○○段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18層 116.11 116.11 平 台 14.8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內甕段511建號、1,129.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31 內甕段518建號、1,752.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5 002 510 嘉義縣○路鄉○○村○○00號地下三層 嘉義縣○路鄉○○段0000地號 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鋼筋混凝土造、地下三層 3622.1 3622.1 10000分之45 共有部分:內甕段518建號、1,752.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58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