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16號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相 對 人 力素月債 務 人 劉建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與債務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①2,028,000元、②930,000元之抵押權,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陸續向聲請人借款三筆各①1,690,000元、②530,000元、③170,000元,詎未按期攤還本息,債務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共積欠本金1,873,42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貸款欠款證明等影本及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4年8月6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新厝 100 1595 10000分之136 002 嘉義市 新厝 100-1 1 10000分之136附表(建物)︰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合 用 面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材料及 七 號 號 層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計 途 積 位 001 255 嘉義市○○路000號 嘉義市○○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7層 77.76 77.76 平台 15.3 平 方 公 尺 全部 共有部分:新厝段282建號、247.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36 新厝段283建號、953.8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9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