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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23號聲 請 人 堃昇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通義相 對 人 賴信安相 對 人 林惠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共同向聲請人購買房地,因部分價金無法付清,遂於民國97年5月2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對聲請人所負購屋價款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約定清償日期為112年5月12日,並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未依約付款,迄今尚積欠5,247,612元之款項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及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123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朴子市 嘉朴 262-60 201.04 全部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賴信安2分之1、林惠娟2分之1 002 嘉義縣 朴子市 嘉朴 262-68 260.63 81分之1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賴信安162分之1、林惠娟162分之1 003 嘉義縣 朴子市 嘉朴 262-127 561.53 22分之1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賴信安44分之1、林惠娟44分之1 004 嘉義縣 朴子市 嘉朴 262-142 117.97 81分之1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賴信安162分之1、林惠娟162分之1 005 嘉義縣 朴子市 嘉朴 262-143 110.50 22分之1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賴信安44分之1、林惠娟44分之1附表(建物)︰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第 第 第 屋 合 用 面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頂 積 材料及 一 二 三 一 號 號 層 層 層 層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計 途 積 位 001 1560 嘉義縣○○市○○○○路000○0號 嘉義縣○○市○○段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三 層 61.04 56.26 51.52 14.72 183.54 陽台 15.46 平方公尺 全部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賴信安2分之1、林惠娟2分之1

002 1568 嘉義縣○○市○○○○路000號 嘉義縣○○市○○段000000地號 管理中心 、鋼筋混凝土造、一層 20.25 20.25 平方 公尺 81分之1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賴信安162分之1、林惠娟162分之1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