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205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代 理 人 蔡秀娟相 對 人 李昆展相 對 人 許群侑債 務 人 天發橡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漳債 務 人 李吳碧惠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 873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昆展、債務人李吳碧惠、第三人李昆財於民國(下同)111年9月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李吳碧惠、天發橡膠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1,4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8月30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天發橡膠有限公司邀同債務人李吳碧惠、第三人李清枝為連帶保證人,於㈠111年8月31日向聲請人借用6,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8年8月31日;㈡111年9月5日向聲請人借用3,5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8年8月31日,並約定如有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借款。詎相對人等屆期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5,829,16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第三人李昆財於114年8月27日將附表(土地)編號001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許群侑;債務人李吳碧惠於114年9月18日將附表(土地)編號003及附表(建物)編號002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許群侑,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地籍異動索引、借據、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提供擔保物同意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4年12月26日通知相對人等及債務人等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等及債務人等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205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鹿草鄉 施厝寮 施厝 51 3,013.00 全部 相對人許群侑所有 002 嘉義縣 鹿草鄉 施厝寮 施厝 52 2,892.00 全部 相對人李昆展所有 003 嘉義縣 鹿草鄉 施厝寮 施厝 53 6,692.00 全部 相對人許群侑所有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205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 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備考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第 三 層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面 積 單 位 001 50 嘉義縣○○鄉○○村○○000號之15 嘉義縣○○鄉○○○段○○○段00地號 農舍,鋼筋混凝土造,3層 145.92 138.34 87.08 371.34 陽台〔一〕、〔二〕 21.08 平方公尺 全部 相對人 李昆展所有 002 51 嘉義縣○○鄉○○村○○000號之17 嘉義縣○○鄉○○○段○○○段00地號 農業資材室,鋼骨構造,1層 130.61 130.61 全部 相對人 許群侑所有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