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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209號聲 請 人 嘉義縣中埔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田坤顓相 對 人 蔡佳純輔 助 人 蔡玉瑩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4年2月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64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114年1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2,200,000元,詎未依約攤還本息,尚欠本金2,170,5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及帳戶交易明細查詢等件影本為證。另本院於114年12月2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文到五日內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逾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209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民雄鄉 世興 635 67.39 全部 002 嘉義縣 民雄鄉 世興 635-1 24.29 全部附表(建物)︰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權利 主要建築 合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一 二 電 材料及 梯 號 號 層 層 樓 範圍 房屋層數 梯 間 計 001 123 嘉義縣○○鄉○○村○○街00巷00號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二層 42.90 48.78 6.85 98.53 全部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