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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83號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上列當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玲玉之繼承人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玲玉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提供其所有坐落嘉義縣○○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197建號建物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7,20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因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面額7,200,000元之本票乙紙,屆期提示未獲清償,且相對人已於114年3月8日死亡,爰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云云。

三、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陳玲玉之繼承人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經本院於114年5月21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抵押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相對人陳玲玉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並查報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等文件,此項通知已分別於114年5月23日、114年6月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