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51號聲 請 人 王毅哲上列聲請人與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移轉管轄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並提出房屋租賃合約等文件證明其居所地確實在新竹。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