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33號聲 請 人 蔡佳樺代理人(法扶律師) 丁詠純律師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聲請人與債權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住所在雲林縣,有調解聲請狀在卷可稽,並經聲請人之代理人來電陳稱:聲請人未居住本院管轄範圍,係助理誤繕提交本院辦理,請求移轉管轄。依首開規定,自應由聲請人住所地之所轄法院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