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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167號

114年度司聲字第168號聲 請 人 姚國政

姚海從相 對 人 黃義

陳怡德

黃國平

黃國安

陳江河

黃義昌

陳江源陳松鑫

陳松祥陳專門

陳漢章

黃峯春

黃樹青

黃雪寬(即陳松鴻之承受訴訟人)

黃柏華(即黃萬于之承受訴訟人、黃國城之承當訴訟人)

黃柏誠(即黃萬于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各當事人應給付姚國政、姚海從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之費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14年度上字第15號判決確定(原審案號: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49號)在案,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該判決附表一「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卷宗核閱無誤。本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67號聲請人姚國政預納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523元、地政規費42,935元、戶籍謄本費72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3,800元,共計65,978元;本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68號聲請人姚海從預納二審裁判費27,933元、地政規費36,825元,共計64,758元。二人均有提出相關繳費收據在卷可按。又聲請人二人相互間應給付之金額應予抵銷。綜上,各當事人應給付姚國政、姚海從之訴訟費用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附表:(單位:元/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應給付姚國政之金額 應給付姚海從之金額 01 姚海從 221947/0000000 3,338 - 02 黃義 15377/75000 13,527 13,277 03 陳怡德 1/48 1,375 1,349 04 黃國平 12713/0000000 825 810 05 黃國安 12713/0000000 825 810 06 陳江河 9528/508304 1,238 1,214 07 黃義昌 633782/0000000 6,969 6,840 08 陳江源 2/192 687 675 09 陳松鑫 2/192 687 675 10 陳松祥 2/192 687 675 11 陳專門 397/31769 824 809 12 陳漢章 3176/508304 412 405 13 黃峯春 292/10000 1,927 1,891 14 黃樹青 159831/0000000 1,758 1,724 15 姚國政 0000000/00000000 - 0 16 黃雪寬 2/192 687 675 17 黃柏華 943231/0000000 7,683 7,541 18 黃柏誠 568714/0000000 4,632 4,547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