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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123號異 議 人即 相對人 陳尊龍聲 請 人 陳恩碩相 對 人 陳振祥(兼陳水啼之繼承人)

陳振吉(兼陳水啼之繼承人)

陳順命

鄭瑞榮

陳家榮翁東傑

王冠凱

陳順利

陳彩鳳(即陳水啼之繼承人)

陳鳳美(即陳水啼之繼承人)

吳淵源(即陳水啼之繼承人)

吳佳燕(即陳水啼之繼承人)

蔡志義(即陳水啼之繼承人)

蔡秉諺(即陳水啼之繼承人)

蔡秉錞(即陳水啼之繼承人)

蔡宜妡(即陳水啼之繼承人)

陳宏志(即陳水啼之繼承人)

陳寶秀(即陳水啼之繼承人)

陳寶貴(即陳水啼之繼承人)

陳致賢(即陳水啼之繼承人)

陳美玉(即陳水啼之繼承人)

陳致文(即陳水啼之繼承人)

蔡水立(即陳水啼之繼承人)

林蔡秀里(即陳水啼之繼承人)

張旭欽(即陳水啼之繼承人)

張雅玲(即陳水啼之繼承人)

張雅芳(即陳水啼之繼承人)

張文進(即陳水啼之繼承人)

蔡張素眞(即陳水啼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相對人陳尊龍就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所為之114年度司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各當事人應給付陳恩碩、陳家榮、陳尊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內不變期間,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之費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第92條、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10號受理在案,經本院判決訴訟費用按該判決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嗣相對人陳尊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2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該判決如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卷宗核閱無誤。

因聲請人陳恩碩預納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480元、地政規費30,725元,共計39,205元,有提出本院收納款項收據、朴子地政事務所規費徵收聯單可參。相對人陳家榮預納估價費95,000元,有提出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收據為證。上訴人陳尊龍預納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有本院收納款項收據可參。經將陳恩碩、陳家榮、陳尊龍相互間應給付之金額為抵銷後,各當事人應給付陳恩碩、陳家榮、陳尊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原裁定附表所示之金額。

三、相對人陳尊龍異議意旨略以:其因在大陸工作錯過主張所支費用,導致原裁定未將其預納之估價費110,000元列入計算,並提出對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為證。經調卷審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10號於113年7月3日發函命相對人陳尊龍預納鑑定費用,故異議人確得請求其他當事人分擔此費用。又就原裁定除異議人陳尊龍上開主張外,並無其他異議,故就原裁定內容未經異議之部分業已確定。是本裁定不再全盤重新計算,僅就估價費110,000元依各當事人費用負擔比例計算其應分擔金額,加計於原裁定所列應給付陳尊龍之金額。綜上,各當事人應給付陳恩碩、陳家榮、陳尊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附表:(單位:元/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姓名 費用負擔比例 應給付陳恩碩之金額 應給付陳家榮之金額 應給付陳尊龍之金額 陳彩鳳、陳鳳美、吳淵源、吳佳燕、蔡志義、蔡秉諺、蔡秉錞、蔡宜妍、陳宏志、陳振祥、陳寶秀、陳寶貴、陳振吉、陳致賢、陳美玉、陳致文、蔡水立、林蔡秀里、張旭欽、張雅玲、張雅芳、張文進、蔡張素眞(陳水啼之繼承人) 連帶負擔1/4 連帶給付9,801 連帶給付 23,750 連帶給付 30,809 (3,180+27,629) 陳振祥 19/896 831 2,015 2,901 (270+2,631) 陳振吉 19/896 831 2,015 2,901 (270+2,631) 陳順命 1217/19712 2,420 5,865 7,579 (785+6,794) 鄭瑞榮 30/704 1,671 4,048 5,249 (542+4,707) 陳家榮 1/4 0 - 27,629 (0+27,629) 陳尊龍 4/64 860 2,758 - 翁東傑 41/896 1,794 4,347 5,616 (582+5,034) 王冠凱 1/16 2,450 5,938 7,702 (795+6,907) 陳恩碩 2/16 - 2,074 13,813 (0+13,813) 陳順利 103/1792 2,253 5,460 5,958 (731+5,227)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