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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53號聲 請 人 天德寶宮法定代理人 邱兆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錦堂等8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雖以與相對人間之請求調整租金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43號(原審案號:本院113年訴字第474號)判決確定為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惟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8日通知聲請人於函文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㈠是否對賴淑娟、賴榮宏不請求訴訟費用?㈡對各相對人請求之金額及計算式。㈢更正相對人「邱『婧』媛」為「邱『靖』媛」。㈣聲請狀載明訴訟代理人劉炯意律師,惟未附委任狀,請補正,若不委任,亦請更正。上開通知於114年4月29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參。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