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62號聲 請 人 陳俊瑋相 對 人 黃水龍
戴宏田黃錦雲黃翠霞黃永成黃永芳黃瑞戴金得戴淑月黃永福黃瑞隆
陳美玲黃羽賢黃羽璋黃羽霆黃啓仁黃啓欣黃靜怡黃辰儒
張邦洲張育碩黃連宗黃玉祈黃黎民黃理照黃品華黃榮嘉黃宣閤即黃思璇
洪金葉涂志文
涂志輝涂金英
王滄田
王聖元王奕人○○○○ ○設○○○○○區○○路000號5樓
黃肇基黃敏李黃三重郭黃瑞雲
黃承嘉黃豐德
黃豐仁黃豐盛相 對 人 中華民國管 理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相 對 人 黃智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分別給付聲請人陳俊瑋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一「應給付陳俊瑋之訴訟費用」欄所示,及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陳俊瑋及相對人應分別給付相對人黃豐盛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一「應給付黃豐盛之訴訟費用」欄所示,及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45號受理在案,嗣經本院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並已判決確定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陳俊瑋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4,168元、地政規費25,050元,合計139,218元,有提出相關繳費收據正本在卷可按。又相對人黃承嘉、黃豐德、黃豐盛、黃豐仁等4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韓瑋倫律師陳報本件由相對人黃豐盛墊付地政規費7,400元、不動產估價費112,000元,合計119,400元,並提出相關繳費收據影本。綜上,本件訴訟費用由聲請人陳俊瑋預納139,218元、相對人黃豐盛預納119,400元,依各當事人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計算當事人得請求給付之訴訟費用如附表一所示(元以下4捨5入,金額經本院調整尾數以符合總數),及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附表一:(訴訟費用之單位:元/新臺幣)編號 當事人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給付陳俊瑋之訴訟費用 應給付黃豐盛之訴訟費用 1 侯黃肅子、黃肇基、黃敏、李黃三重、郭黃瑞雲、黃承嘉、黃豐德、黃豐盛、黃豐仁、涂志文、涂志輝、涂金英、王滄田、王聖元、王奕人 1/18(由左列15人連帶負擔) 7,734 6,634 2 涂志文、涂志輝、涂金英、王滄田、王聖元、王奕人 1/18(由左列6人連帶負擔) 7,734 6,633 3 黃水龍 1/3 46,406 39,800 4 黃永芳 1/168 828 711 5 戴宏田 1/504 276 237 6 黃永福 1/144 966 829 7 黃瑞隆 1/576 241 207 8 陳美玲 1/2304 60 52 9 黃羽賢 1/2304 60 52 10 黃羽璋 1/2304 60 52 11 黃羽霆 1/2304 60 52 12 黃啓仁 1/576 241 207 13 黃啓欣 1/576 241 207 14 黃靜怡 1/576 241 207 15 黃辰儒 1/576 241 207 16 張邦洲 1/288 483 415 17 張育碩 1/288 483 415 18 黃連宗 1/72 1,933 1,658 19 黃玉祈 1/72 1,933 1,658 20 黃黎民 1/504 276 237 21 黃理照 1/504 276 237 22 黃品華 1/504 276 237 23 黃榮嘉 1/144 967 829 24 中華民國 1/24 5,800 4,975 25 黃智群 1/1152 120 104 26 洪金葉 19/2640 1,001 859 27 陳俊瑋 11927/31680 ----- 37,218 28 黃豐盛 1/18 0 ----- 29 黃宣閤即黃思璇 1/1152 120 104 說明:聲請人陳俊瑋、相對人黃豐盛間原得相互請求給付訴訟費用,黃豐盛應給付陳俊瑋7,734元,陳俊瑋應給付黃豐盛44,952元,經抵銷後:陳俊瑋應給付黃豐盛訴訟費用37,218元【計算式:44,952-7,734=37,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