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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司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10號聲 請 人 顏月緞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就弘德學校財團法人清算事件,聲請酌定清算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弘德學校財團法人清算人顏月緞之清算報酬酌定為新臺幣184,000元(含墊支費用)。

理 由

一、按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前條之規定,於法院選派之清算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74條、第177條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人之報酬,非由法院選派者,由股東會議定;其由法院選派者,由法院決定之。清算費用及清算人之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公司法第 325條、民法第41條亦有明定。又法院於決定清算人報酬時,應視清算人對公司辦理清算程序中所投入之各項人力之時間、成本及工作內容等事項,綜合考量後決定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2月11日經鈞院114年度司字第2號裁定選任為弘德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嗣聲請人聲請辭任清算人,經鈞院114年度司字第6號裁定敘明辭任清算人之意思表示於到達法院時即發生效力。是以,聲請人臚列自114年2月11日至同年8月31日如附表所示已辦理之清算工作,已超過弘德學校財團法人清算工作進度達50%以上,並檢附辦理清算業務之工作日誌及估算清算人報酬等資料聲請酌定清算人報酬184,000元。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催告債權人之登報公告、教育部回函及和解筆錄、提起行政訴訟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請示教育部辦理不動產處分方案、延長清算期間之裁定、清算人辦理清算業務之工作日誌及估算清算人報酬表、弘德學校財團法人114年8月31日資產負債表等為憑,復經本院核閱114年度司字第2號、114年度司字第6號、114年度司司字第8號等卷宗無誤,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於清算期間所為如附表所示之清算事務,再參酌聲請人之專業、經歷,其進行清算業務期間達6個月以上暨已進行或完成之清算工作內容等情,另審酌聲請人聲請報酬金額184,000元乙節,經本院函詢弘德學校財團法人董事及監察人之意見,弘德學校財團法人董事及監察人收受該函文後均無反對之回覆,是以,本院認本件清算人顏月緞之清算報酬酌定184,000元(含墊支費用)為適當。

四、依公司法第325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74條、第17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翔元編號 工作項目 內 容說 明 1 完成債權公告程序 於114年2月18日至20日登報催告債權人3個月內完成債權申報程序,截至114年8月31日帳載債務總金額為58,840,400元,其中教育部尚未核定債務項目40,728,612元。 2 完成不動產鑑價 於112年12月委託兩家不動產估價師辦理估價,並已報送教育部核備。 3 調查土地資產114年公告現值、帳面價值 弘德學校財團法人學校土地總面積23199.06平方公尺,帳面價值10,045,694元、114年公告現值總價75,247,298元。 4 辦理建築物之滅失登記及保存登記 弘德學校財團法人校舍建築區分為樹人、樹德、文德、賢德、智德樓及實習工廠等六處。已辦理四筆房屋滅失登記、完成一棟建築物保存登記。查明另一棟建築物(樹人樓)使用執照資料面積有誤,目前尚未重新畫圖送嘉義縣政府建管課辦理更正。 5 現勘及辦理法人設備資產報廢程序 弘德學校財團法人自109年停辦以後,數次遭宵小破壞竊盜,經辦理兩次設備報廢程序,帳務處理採未提列折舊方式入帳。 6 行文教育部及嘉義縣政府請示辦理不動產標售事宜 已行文請示後續應如何辦理不動產處分方案。 7 準備教育部會勘簡報資料 配合教育部會勘,已準備好簡報資料。 8 聲請貴院辦理延長清算期間 於114年7月9日聲請延長清算期間,經鈞院114年度司司字第28號裁定准許。

裁判案由:酌定清算人報酬
裁判日期:202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