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5號聲 請 人 黃桂花相 對 人 嘉義縣住宅公用合作社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嘉義縣住宅公用合作社選任清算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林瑞成律師為相對人嘉義縣住宅公用合作社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嘉義縣住宅公用合作社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未取得聲請人同意擅於聲請人名下土地上設置房屋,聲請人依法訴請相對人將建物拆除並返還土地,現由鈞院以113年度訴字第635號審理中,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又經調取相對人歷年登記資料後發現理事主席已去世,且相對人於民國83年間經嘉義縣政府命令解散,惟依函覆資料及網站資料,均查無相對人清算紀錄資料,另相對人社址不明、各理監事亦無從聯繫或去向不明,經依房屋稅籍資料所載送達代收人寄送,亦無法送達,致訴訟無法進行,爰依合作社法第60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清算人等語。
二、合作社之解散,其清算人以理事充任,但合作社章程另有規定或經社員大會選任者,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合作社法第60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相對人經嘉義縣政府於83年12月10日以八三府社合字第一三一二九二號函命令解散,惟查無其合作社章程就清算人選任有無規範,且無法召開社員大會選任清算人;本件因年代久遠,已查無相關資料,相對人社址不明,各理監事亦無從聯繫或去向不明,無法充任清算人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民事起訴狀、相對人立案及歷年登記資料、建物稅籍資料(以上均為影本)為佐(見本院卷第149至259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3年度訴字第635號卷核閱無誤,應堪認定。聲請人以相對人之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於法即無不合。又經本院函詢社團法人台南律師公會有意願擔任公司清算人之律師名單,有該會於114年5月23日以南律靜字第1140000118號函覆律師名單在卷可稽,並據林瑞成律師陳報願任書及簡歷在卷可按。本院審酌林瑞成律師具備法律專業智識,且有意願擔任清算人,足可辦理相對人合作社清算事務,復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所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情形,由其擔任清算人職務,應屬妥適,爰依合作社法第60條第2項規定,選派林瑞成律師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合作設法第60條第4項規定,清算人應於就任15日內,將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陳報該管主管機關及本院備查,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8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