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7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陳慧綺相 對 人 日禾企業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日禾企業有限公司聲請選任清算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林瑞成律師為相對人日禾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日禾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而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第113條、第79條至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滯欠113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新臺幣(下同)324,137元未繳,相對人為一人有限公司,然相對人唯一股東陳采絜於114年3月30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等均已拋棄繼承或先於其死亡。因相對人之唯一股東死亡,迄今尚未經解散或撤銷、廢止登記,依公司法第7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股東經變動不足最低人數應為解散,是相對人依法應行清算,惟無股東可擔任清算人,公司章程亦未規定清算人,且依貴院114年10月9日函覆亦查無受理相對人聲請清算人就任事件。為利相對人113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書送達等稅序進行,經洽詢林瑞成律師同意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爰聲請選任林瑞成律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唯一股東兼董事陳采絜於114年3月30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等均抛棄繼承,相對人迄今仍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情,業據提出相對人之欠稅查詢情形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陳采絜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本院拋棄繼承准予備查之回覆函文等影本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以相對人之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於法即無不合。又聲請人提出林瑞成律師表示願意無償擔任本件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有林瑞成律師之同意書在卷可按。本院審酌林瑞成律師具備法律專業智識,自足堪勝任及妥適處理公司清算事務,不致損害相對人公司之利益,均屬適當。爰依首揭規定,選派林瑞成律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