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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司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8號聲 請 人 王美齡相 對 人 弘德學校財團法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弘德學校財團法人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林殷世律師為弘德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弘德學校財團法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法未規定者,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學校法人解散後除破產外,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清算人應於法人主管機關解散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向該管法院聲請法人解散登記,清算人全部或一部不願或不能就任時,法院於必要時,得因法人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私立學校法第1條第2項、第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另按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不能依前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民法第

37、3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弘德學校財團法人原清算人顏月緞因業務繁忙,並表明無意願繼續辦理清算,自民國114年9月1日向弘德學校財團法人及鈞院辭任清算人,為此,弘德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於114年9月21日召開董事會,重新推薦林殷世律師為清算人,經林殷世律師同意後並出具願任同意書,爰依鈞院114年度司字第6號裁定意旨,聲請另選任林殷世律師為清算人,俾以進行後續清算事宜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前揭主張,業據提出弘德學校財團法人第十四屆第十七次開會通知暨董事會會議記錄影本1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司字第6號民事裁定1份在卷可為佐證。準此,弘德學校財團法人雖應行清算程序,惟目前確無清算人,亦無董事可為清算人,是為處理弘德學校財團法人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依私立學校法第73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弘德學校財團法人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又審酌財團法人清算事務宜以專業人士為選派對象,本院認弘德學校財團法人清算事務之進行仍需委任會計師或律師為之。此外,本院參酌林殷世為律師高考及格之律師,具備法律專業智識,足資辦理財團法人清算事務,並表示願意擔任弘德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亦有清算人願任同意書、律師證書及律師會員證影本各1份在卷可參,復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堪認選派林殷世律師擔任弘德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應屬適當,爰選派林殷世律師為弘德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