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39號聲 請 人 郭耀龍相 對 人 興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冠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即聲請人應於5日內補正釋明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證據。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依同法第526條規定,聲請人應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釋明之。
二、查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即系爭票款訴訟勝訴之相關文書或其他證據,亦未提出假扣押原因之釋明證據,爰請於5日內補正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