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再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 劉淑惠再審被告 陳靜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4年3月26日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3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以113年度簡上字第135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確定,並於114年4月9日送達再審原告,再審原告乃於114年5月2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等情,此有民事聲請再審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則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並未逾越法定期間,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再審原告主張:㈠原審判決有違背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及第222條以及大法官釋
字393號解釋之情形,顯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再審事由:
1.原審判決得心證之理由所依據之附表(下稱原審附表),原審法院於言詞辯論後自行整理製作,根本不是再審原告所提出,換言之,原審附表並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7條所稱之當事人書狀,原審附表並非再審原告所提出,是否可作為證據使用、有無證據能力,有極大可議之處。再者,原審附表亦未經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進行辯論,顯然違反大法官釋字第393號之規定。
2.再審原告將曾於原審提出之111年4月1日至111年4月15日期間與里長、劉俊欣、導師、蘇律師、校長、莊聰海、郭宗林、秀琴姐、配偶等9人之LINE對話,整理如本院卷第71至101頁之附件一(下稱附件一),並依據附件一所標示之紅、藍字體之內容,原審附表有漏未審酌之內容或與卷內證據不符之內容,且未依時間序排列等情形,可知悉原審判決嚴重違反論理法則以及經驗法則。
㈡原審判決另構成民事訴訟法第民事訴訟法第497條前段「依第
466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再審事由:
1.依再審原告所提出之111年4月1日至111年4月2日之LINE紀錄內容(見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370號卷第281至291頁、第299至311頁、第275至277頁、第35至37頁,113年度簡上字第135號卷第157至165頁,下稱附件二),依社會經驗及論理法則應可推知,再審被告於111年4月1日下午1點30分左右,利用民雄國中辦公室電話,致電予再審原告配偶,並於電話中說:「…我是謝正裕的老婆,你的老婆劉淑惠對謝正裕告了這麼多,我家信箱常被郵局貼招領通知書(紅色),鄰居看了後常問我,讓我感到很困擾。…所以,回去告訴你老婆,不要再告謝正裕了…;我認識很多人,若你的老婆劉淑惠再繼續告謝正裕,我會有所行動…」、「你們家地址我有,我知道你們家在那裡;我也知道你和你老婆都開車上班」、「我也知道你只有一個兒子,他正在讀國中,他讀哪裡我也知道…」等語,依社會一般觀念,可認係對再審原告配偶及再審原告暗示「全家要小心之惡害通知」,足以使人心生畏懼。
2.反觀,原審判決第5頁第4行至第21行所列之內容:「㈡況且,上訴人在寄發存證信函給被上訴人前,原本所草擬之內容略以:「…接到自稱是『謝正裕老婆』來電:指責我對謝正裕所為訴訟對她生活造成影響,她在電話中對我外子說話口氣很不好,對我外子說了不好聽的話,嚴重影響我外子及本人的工作與生活。」(原審卷323頁),並未指稱被上訴人曾對上訴人夫妻為恐嚇言語。而上訴人之配偶就該草稿之更正意見略以「…她在電話中對外子出言不遜、語帶恐嚇,嚴重影響我外子及本人的工作與生活。」等語(原審卷325頁),雖有加上「恐嚇」字眼,但具體內容為何,亦未載明。之後上訴人正式寄給被上訴人之存證信函內,亦僅記載略以「…接到自稱是『謝正裕太太』來電,對外子指責我對謝正裕所為訴訟,對她生活造成影響。她在電話中對外子出言不遜、語帶恐嚇,使外子和我感到害怕,嚴重影響我們的工作與生活」等語(原審35至37頁),同樣並無被上訴人表示「否則全家要小心」之用語及內容。是以,由上訴人夫妻在草擬、討論、定稿存證信函內容之整個過程,均未曾提及被上訴人曾表示「否則全家要小心」等語,益徵被上訴人辯稱未曾為上開恐嚇言詞等語,尚非虛妄。」,顯然與附件二之內容不符,可見原審判決漏未審酌附件二之對話,違反證據法則,原審判決若重新審酌再審原告於111年4月1日第一時間,紀錄再審原告之配偶陳述的內容與其所表達情緒感受之證據,定能知悉再審原告確實收到再審被告暗示「全家要小心」之惡害通知。再者,原審判決亦未說明其取捨證據之理由,足證原審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7條前段再審事由。
㈢並聲明:
1.臺灣嘉義簡易庭113年度嘉簡字第370號判決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35號判決均廢棄,本件應重新再審。
2.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3.再審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再審原告得為假執行。
4.第一、二審、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被告負擔。
三、本件未經言詞辯論,故無再審被告之聲明及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定有明文。
㈡再審原告主張原審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再審事由部分:
1.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不包含漏未斟酌證據、理由不備、理由矛盾、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049號裁定意旨參照)。
2.經查,原審附表係由原審法院依據卷內資料所整理並簡化,與再審原告所稱與卷內證據不符之內容相差甚遠,而簡化整理係原審法院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為,再審原告以原審判決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而提起本件再審,然核其再審理由均係就原審判決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為之指摘,與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憲法法庭裁判意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判決者,不相符合,均不足採。
㈢再審原告主張原審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7條再審事由部分:
1.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得為再審事由,為民事訴訟法第497條前段所明定。又此條所謂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情形,係指前程序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經存在並已為聲明之證物,原確定判決未調查,且未於判決理由中說明其無調查、斟酌之必要,或雖經調查而未於判決中斟酌,且須足以影響裁判結果而言。申言之,該項證物若縱經斟酌亦不足影響原判決之內容,或原判決曾於理由中說明其為不必要之證據者,即不得據為本條所定之再審理由。又所謂證物,係指可據以證明事實存否或真偽之證書及與證書有相同效力之物件或勘驗物而言,並不包括人證、當事人之陳述、法規、法令解釋或法院裁判書在內。
2.原審判決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就本件所涉爭點,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俱已說明心證之所由得,對其餘無礙判決結果而未詳載部分,並於本院得心證理由欄之
四、說明「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等語,則揆諸前開說明,原審判決既已在判決理由中說明不為調查或取捨之理由,即屬已加以斟酌,自不得據為再審事由。是再審原告主張原審判決漏未斟酌附件二之對話紀錄,因而認定再審被告對再審原告無「全家要小心」之惡害通知,顯有民事訴訟法第497條前段規定之再審事由云云,亦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再審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497條規定,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寶貴
法 官 陳卿和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春榕原審附表:
編號 通訊息對象 訊息摘要 證據所在 1 里長 …有人打電話到我先生工作地,說了些不好聽的話;我們感到被恐嚇,請問該怎麼辦? 原審卷第275頁 2 劉俊欣 劉先生:請問裝監視器多少錢?因謝正裕老婆,昨天打電話到他學校,表達我對謝正裕的提告,對他生活造成很大影響…我打算要做些事 我們感到很害怕…。 原審卷第277頁 3 導師 ○○的爸爸在4月初接到恐嚇電話。 原審卷第279頁 4 蘇律師 「謝正裕的老婆今天打電話到我先生的學校(我今天才知道是第二次)他表示我已對他造成很大的困擾…更嚴重的是,她暗示我們全家要小心…」、「她暗示:她要有所行動」、「請問我該怎麼辦?發存證信函、報警?」、「我先生說:她在電話中的態度非常不好」、「我先生說:他將(應是講之誤寫)不好聽的話」、「我先生說『謝正裕的老婆,把他調查的很清楚;但是我們對他卻完全不清楚…感覺,敵暗我明…他無法忍受』」、「我先生剛剛提醒我,要我提高警覺,因為擔心她來我們家搞破壞」。 原審卷第281頁至第297頁 5 校長 「謝正裕的老婆今天打電話到我先生的學校(我今天才知道是第二次)他表示我已對他造成很大的困擾…更嚴重的是,她暗示我們全家要小心…」、「她暗示:她要有所行動」、「我先生說:她在電話中的態度非常不好」、「我先生說:他將(應是講之誤寫)不好聽的話」、「我先生說『謝正裕的老婆,把他調查的很清楚;但是我們對他卻完全不清楚…感覺,敵暗我明…他無法忍受』」、「我先生剛剛提醒我,要我提高警覺,因為擔心謝正裕老婆來我們家搞破壞」、「…她竟然兩度打電話到我先生學校;講了些不好聽的話,讓我先生很生氣,讓我們感到害怕」、「應是想對我先生放話」、「讓我們全家感到害怕」。 原審卷第299頁至第311頁 6 莊聰海 因上星期五我研習不在學校,自稱是【謝正裕老婆】打電話到我先生的學校辦公室找他,他在電話中對我先生態度很不好,對我先生說了一些話,讓我們全家感到害怕。 原審卷第319頁 7 郭宗林 因上星期五我研習不在學校,自稱是【謝正裕老婆】打電話到我先生的學校辦公室找他,他在電話中對我先生態度很不好,對我先生說了一些話,讓我們全家感到害怕。 原審卷第321頁 8 秀琴姐 「昨天晚上博維要我提高警覺 因他接到昇平國中前任校長謝正裕老婆的電話 謝正裕老婆跟博維說,我對謝正裕的提告,對她生活造成很大影響…我打算要做些事 我們感到很害怕…」、「原本也打賽(應係打算之誤寫)去警局備案…但是,我剛剛跟里長通過電話後,他建議我要小心處理。」、「我覺得他們夫妻很奇怪,為何不直接找我」、「難道是要讓博維害怕,利用博維對我施壓,逼我放下?」、「若她的動機不是要恐嚇我們,她根本沒有立場與理由找博維」、「好累!如此一來,生活活在恐懼中」 本院卷第157頁至第165頁 9 上訴人配偶 「你今天接○○時,要提醒他你接到電話的事,要提防陌生人…」、「不要吃來落不明(應係來路不明之誤寫)的東西」、「我們學校告知,上星期五謝正裕老婆,並未打電話給我;換句話說,他是故意找你、恐嚇你…希望你對我施壓,讓我因為害怕而不再提告」。 原審卷第325頁至第327頁 上訴人配偶:「更正如下 …她在電話中對外子出言不遜、語帶恐嚇,嚴重影響外子及本人的工作與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