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羅嘉琪被 上訴人 國立嘉義大學法定代理人 林翰謙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陳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1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準備程序(期日提上訴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受命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羅嘉琪被 上訴人 國立嘉義大學法定代理人 林翰謙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陳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1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準備程序(期日提上訴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受命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