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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勞簡上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羅嘉琪被 上訴人 國立嘉義大學法定代理人 林翰謙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陳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1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準備程序(期日提上訴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受命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薪資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