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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勞簡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字第1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余淑娟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文舜即八達通美食小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2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