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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勞簡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字第17號原 告 曾慶維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被 告 滿天星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鄭素卿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許嘉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2月2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