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字第24號原 告 黃林諶即黃林香婷訴訟代理人 張麗雪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鼎瀚金屬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雅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1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字第24號原 告 黃林諶即黃林香婷訴訟代理人 張麗雪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鼎瀚金屬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雅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1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