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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勞簡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字第24號原 告 黃林諶即黃林香婷訴訟代理人 張麗雪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鼎瀚金屬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雅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1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裁判日期: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