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勞簡字第21號原 告 黃再興訴訟代理人 戴雅韻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龍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8,80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著有規定。次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貳、查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報到單、送達證書等在卷可證;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108年7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焊接工,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於次月5日前給付薪資。詎被告自112年10月起即未依約給付全部薪資或遲延給付,至114年6月2日,被告遣散原告即終止兩造間之系爭勞動契約並經嘉義縣政府認定於114年6月2日歇業,被告共積欠原告4個月之薪資120,000元。又原告已繼續工作3年以上,被告終止系爭勞動契約應於30日前預告,則被告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規定應給付原告預告期間工資所積欠工資30,000元。
且原告工作年資為5.92年,依勞基法與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規定,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遣費88,800元,被告合計應給付原告共238,800元與其法定遲延利息,然迄未給付,後經原告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
二、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勞基法第2條第1、2、6款著有規定。次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2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5年。僱傭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依左列之規定:一、報酬分期計算者,應於每期屆滿時給付之。二、報酬非分期計算者,應於勞務完畢時給付之,勞基法第2條第3款、第23條與民法第486條分別著有規定。第按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勞基法第16條、第17條亦有規定。而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雇主未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再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之結果,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亦即視同自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查:
(一)被告既於相當時期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前開說明,應視同自認本件原告等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況原告等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等提出勞工退休金提繳異動明細表、嘉義縣政府函與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表、聲明書、照片、嘉義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二)則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38,800元,及自114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復按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前項情形,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2項著有規定。查本院就勞工即原告前開給付請求即主文第1項所示為雇主即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前開說明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末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78條規定之結果,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查本院既為被告前開全部敗訴之終局判決,則依前開說明,本院因認本件訴訟費用應命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