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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勞簡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字第8號原 告 龔藝俊被 告 交通部民航局嘉義航空站法定代理人 林哲暢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黃馨慧律師戴丞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交通部民航局嘉義航空站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由本院分案以114年度勞簡字第8號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而查,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15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補足退休金差額新臺幣(下同)860,845元給原告;㈡被告應賠償原告勞保老年年金給付92,984元(暫以平均餘命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953,829元,已經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50萬元以下標的之金額。本件因原告為訴之變更、追加,致訴之全部或一部,已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範圍。又本件案情繁雜,原告不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並請求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因此,本件為保障訴訟當事人之權益,不宜繼續再以簡易程序審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裁判日期:202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