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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勞全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全字第3號聲 請 人 童瀚相 對 人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煒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250,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相對人就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民國114年4月21日人事評議委員會評議通知書及114年5月29日人事評議委員會評議通知書所記載之決議及相關內容,於本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9號請求撤回(撤銷)不當懲處案件終結確定前,應停止公告;並停止其他實質上等同於公告該內容,且會破壞聲請人名譽的行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民事聲請假處分狀(定暫時狀態處分)影本之記載。

二、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請求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原因,業已提出嘉義市政府民國114年6月11日勞資爭議調解記錄、電子郵件對話內容、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不法侵害事件申訴調查訪談紀錄及會談紀錄、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769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跟護字第1號民事裁定、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114年4月21日人事評議委員會評議通知書及114年5月29日人事評議委員會評議通知書等資料為證。

四、次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114年5月間以聲請人於下班時間的行為,而根據工作守則懲處,並欲公吿於相對人院內網站首頁。然「工作」是指上班時間,且聲請人下班當時的行為並未影響公司的業務、秩序或名聲,故此懲處為相對人懲戒權之不當擴張,因此請求取消此警告懲戒。然相對人欲馬上公吿於院內首頁,此舉動影響如下:(一)院內首頁為工作必要的網站,也是大部分院內電腦預設的首頁。警告的公告會在首頁留置數天,等於會讓院內全部員工看到好幾天,將造成聲請人名譽嚴重破壞,並有高機率造成聲請人的心理無法繼續在相對人醫院內工作。(二)過去一年內被記警告,並被公告在首頁的兩位醫師(袁醫師、許醫師)都在事後短時間內離職,或實質退出醫院工作圈。這兩位醫師都十分優秀且專業,但因醫師的工作很注重名譽,嘉基的工作環境也很重視個人聲譽,在名譽破壞的情況下,將很難繼續工作下去。

五、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准許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命相對人停止公告警告二個月;並停止其他實質上等同於公告該懲處,且會破壞聲請人名譽的行為。聲請人雖然於所述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尚未能盡完全釋明之責;惟查,聲請人陳明願意提供擔保以代釋明,本院認其釋明之欠缺,擔保應足以補足之。因此,本件聲請,於法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雖然在聲請狀上記載其聲請停止公告警告之期間僅為二個月;惟查,聲請人的真意應該是聲請相對人停止公告,並非二個月後即可公告。因此,相對人應於本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9號請求撤回(撤銷)不當懲處案件終結確定前,均停止公告,附此敘明。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第533條前段、第526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處分
裁判日期:2025-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