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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勞執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執字第14號聲 請 人 何怡奭兼送達代收人 何松翁相 對 人 龍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憲瑞上列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嘉義縣政府民國114年3月17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記載調解成立如調解方案第1項「資方給付勞方何松翁新台幣(下同)291,406元、何怡奭337,742元雙方達成共識進行和解,資方依約定於114年6月5日前、114年7月5日前、114年8月5日前、114年9月5日前、114年10月5日前、114年11月5日前、114年12月5日前、115年1月5日前、115年2月5日前、114年3月5日前給付勞方何松翁23,000元、何怡奭27,000元匯款至勞方薪資轉帳帳戶,最後一期資方依約定於115年4月5日前給付勞方何松翁24,111元、何怡奭26,447元匯款至勞方薪資轉帳帳戶,前項金額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與相對人間於114年3月17日經嘉義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惟因相對人僅支付至114年5月5日之分期款項,嗣未再履行調解方案第1項所載114年6月5日後之約定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請求准許就上開約定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核,兩造於114年3月17日經嘉義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調解方案,其中調解方案第1項記載「資方給付勞方何松翁291,406元、何怡奭337,742元雙方達成共識進行和解,資方依約定於114年4月5日前給付勞方何松翁14,295元、何怡奭14,295元,餘額雙方依約定共分12期,資方依約定於114年5月5日前、114年6月5日前、114年7月5日前、114年8月5日前、114年9月5日前、114年10月5日前、114年11月5日前、114年12月5日前、115年1月5日前、115年2月5日前、114年3月5日前給付勞方何松翁23,000元、何怡奭27,000元匯款至勞方薪資轉帳帳戶,最後一期資方依約定於115年4月5日前給付勞方何松翁24,111元、何怡奭26,447元匯款至勞方薪資轉帳帳戶,前項金額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等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嘉義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為證,堪信聲請人前揭主張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裁判日期:202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