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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勞執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執字第23號聲 請 人 林榮郎相 對 人 天發橡膠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文漳相 對 人 昆佑橡膠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吳碧惠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如附件嘉義縣政府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成立內容之調解方案第1項中,相對人天發橡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謝文漳、昆佑橡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吳碧惠同意給付聲請人林榮郎新台幣100,000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天發橡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謝文漳、昆佑橡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吳碧惠於本裁定確定後向本院如數繳納,及加計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經嘉義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註:調解紀錄記載調解日期為114年10月22日),雙方調解成立,此有調解紀錄可稽,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資遣費、薪資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惟相對人未履行調解方案內容所載之義務。茲檢附調解記錄,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聲請人提出嘉義縣政府於114年10月22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又查,兩造經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100,000元,達成和解。調解成立之內容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查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且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關於法院應駁回聲請之情形,因此,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裁判日期:2025-12-16